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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后,女方抚养孩子没房住怎么办?

发布时间:2026-02-03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夫妻离婚,男方婚前有房产,女方收入微薄且名下无房产只能流离失所?近日,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,为离婚后经济困难的女方设立居住权,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司法保障。此案不仅维护了离婚女性的合法权益,也体现了法律对困难群体的关爱与帮助。

  小庆(男)与小文(女)曾系夫妻,二人于2007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。恋爱期间,小庆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二手房,登记在自己名下。2012年,双方登记结婚,并于次年生育一子小明,一家三口生活在小庆婚前购买的房屋里。

  由于对子女教育理念不同、家庭经济压力增加等原因,二人经常发生争吵,夫妻关系出现裂痕。2022年,二人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,开始冷战,继而分居。小庆遂诉至法院,要求离婚,并主张婚生子小明由其抚养。

 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,小文也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,但鉴于自身名下无房产,请求自己和孩子能够继续居住在家里。小庆同意孩子由小文抚养,并认可小文的确经济困难,离婚后将无家可归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。但婚姻关系结束后,如一方生活确有困难,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亦应给予适当帮助。故法院向小庆释明,小文名下无房产且收入较低,离婚后必然生活困难,鉴于其同意儿子由小文直接抚养,希望小庆能充分考虑孩子健康成长需要以及小文的实际情况,在离婚后给予小文适当的经济帮助。

  最终,经法院组织调解,小庆与小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同意离婚,婚生子小明由小文直接抚养,小庆每月支付抚养费,小庆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小明所有,但小文可以继续居住使用。

  本案适用的是我国《民法典》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:“离婚时,如果一方生活困难,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”本案中,被告小文收入微薄,名下无房产,离婚后还要抚养孩子,可以预见其生活必然拮据困难。小庆收入高于小文,并且有其他房产可以居住,具有相对优势的经济负担能力,应对小文给予适当的帮助。

  (作者:崔鹏宇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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